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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

    发表时间:2025-03-03 17:19:51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在各类场景中的应用日益增加。合同不仅是对双方权益的保障,也是相互约束的工具。其类型多样、目的各异。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集体合同应包含的条款范本,欢迎阅读和收藏。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 篇1

      甲方:_________(已登记注册的协会,会址:_________)与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签订如下总集体合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集体合同:

      1.空间范围上:适用于_________州。

      2.物的范围上:适用于所有零售企业,包括总部不在_________州的公司的分支机构。

      3.人的范围上:适用所有雇员包括受培训人。

      第二条 雇佣和试用期

      1.雇佣应予以书面证明。雇佣证明中应说明雇员薪金或工资级别、报酬额和组成成分,以及双方协商的解雇期限。

      2.雇用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试用期为3个月时,解雇期限至少为3个月并至当月底。劳动关系如在约定的试用期后没有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工商业雇员试用期间劳动关系的解雇期限为3周。

      3.如雇主在雇佣前明确要求雇员面试,则应补偿其必要的旅费和滞留费。

      4.在雇佣雇员后,与求职书附在一起的有关证明原件应予以退还给雇员本人。

      第三条 短工

      1.雇员在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周工作时间短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劳动时间的情况下称为短工雇员。

      2.签订短工劳动合同的短工雇员不能被排除在集体合同的给付规定之外。如没有较为优惠的协议,他们有权领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时间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工作时间的比例计算得出的各项给付。

      3.短工雇员的工作时间的开始、结束及有关情况,在设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应通过企业协议;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通过雇员与雇主个人协议作出规定。

      4.每周工作时间应至少为20小时,每日至少4小时。如已与企业协商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则将此每周工作时间分摊在每周内最多5天之中。如劳动组织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雇员愿意时,可以偏离上款规定而作出协议。《企业组织法》第87条不受此影响。

      5.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可以根据38.5小时降为37.5小时的比例关系,相应缩短短工雇员以前同雇主协商的固定周工作时间。短工雇员同意缩短周工作时间或同意对劳动合同作适当修改时,方可根据38.5与37.5的比例缩减周工作时间。不能违反雇员之初衷降低其周工作时间,而致使其不享有法定失业保险义务。

      6.在配备非短工的岗位人员时,如不损害企业利益,雇主应首先考虑安排企业内愿意接受非短工工作且有能力的短工雇员。

      第四条 临时工

      1.临时工是指在雇佣时申明只是暂时性雇佣且其劳动关系最长3个月后应予以终止的雇员。如3个月后劳动关系仍未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在计算3个月的时间时,不考虑雇佣暂时中止的情况,但中止时间加起来总共不应超过1个月。

      如在6个月之内雇佣临时工达4个月以上,则其劳动关系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2.在雇佣临时工的第一个月内任何一日均可提出解雇要求。

      如雇佣临时工持续1个月,没有间断,且事先没有商定雇佣期限,则应在解除雇佣关系前一星期通知该临时工。

      第五条 受培训人(学徒)

      1.有关培训关系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条款。

      2.支付培训津贴时应至少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数额为基础。

      3.根据培训结业考试不及格者及无资格参加考试者之申请,可以将培训关系延长至下一次复考,但最多延长1年。以上也同样适用于出于非自身原因没有参加结业考试的学徒。

      第六条 职业学校时间

      为履行法定的职业学校的教育义务,应保证受培训人上职业学校所必需的时间。职业学校听课时间应算为工作时间。

      第七条 劳动时间及休息

      1.不包括休息时间的常规周工作时间为38.5小时,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为37.5小时。有关法律规定同样适用。

      2.下列情况下可以通过企业协议,如企业无企业委员会,则通过劳动合同作出与第1款相偏离的规定:

      a.已事先协商好连续休息时间制(如流动休息制度或固定周休息日)。这种情况下38.5小时周工作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后37.5小时周工作时间在一个日历年中应以平均数达到。

      b.在采用不进行年工作时间调整的劳动时间制度的情况下,由于周工作时间降到38.5小时,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降到37.5小时后产生的休息时间已合并在一起,并以每6个星期或一个季度为间隔段事先予以调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劳动时间缩减到38.5小时,根据a和b所采取的调整须导致至少为1.5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劳动时间缩减为37.5小时,调整措施须再次导致至少1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二次调整总共应导致不少于2.5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3.工作时有一半以上时间是等待工作的雇员,如汽车司机、门卫、勤杂工,如本人没有特殊原因不宜延长工作时间,则在企业委员会同意下,可将每周工作时间延长到46小时,但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9.5小时。

      4.缩减周劳动时间时不得延长或新增加工作中途的休息时间。

      5.法定节日视为已完成工作的.工作时间。

      6.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确定每天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15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7.收尾性操作、结帐及其它必要的结尾工作可以滞留必要的人员予以完成。这种情况下如延长劳动时间只在有特殊理由时才能被允许,并将之计入加班时间。

      8.在基本《企业组织法》第87条所进行的协商范围内,应考虑晚上雇员工作产生的福利要求及特殊困难。如不能协商一致,则由企业内调解处作出决定。对于雇员提出不愿意从事18:30以后的工作理由,雇主及企业委员会应认真审查、考虑。如雇员由于个人紧急原因不能在星期四晚上18:30后上班,则应予以准假。

      9.雇员不能在连续两个星期四的晚上上18:30以后的班。有适当理由时一年可以增加一次星期四18:30以后的班。其中要扣除4个星期四。这不包括第7款所列的工作。雇员同意时可以在单个情况下作出偏离于第1、2句的规定,并应通知企业委员会。

      10.星期四上班在18:30仍需工作的雇员,当日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个半小时,除非在其他工作日(星期六除外),企业通常工作时间也同样超过8个半小时。

      11.星期四晚上18:30以后仍然工作的雇员获55%的补贴。这种晚班开业补贴可以在同一星期以休息时间补偿。根据可能和雇员的要求,结合企业惯常的休息时间制度应给予这种休息时间(参见2款)。这点上可以与确定的企业工作时间规定有所偏离。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另外一种补偿方式。

      第八条 加班时间

      1.加班时间是指第七条第1、2款规定以外的所支付的劳动时间。

      2.加班应尽量予以避免,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允许加班。如加班非个别特殊情况,则须由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确定是否有必要加班。

      3.加班小时应以月收入的1/167,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1/163,以及25%的补贴(这种补贴从当周工作时间的第41小时后才开始计算,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以后则为37.5小时)。也可以根据雇员的要求连同补贴以休息时间进行补偿。

      4.其工作时间依第七条第3款调整的雇员,在周工作时间的第47小时后方可领取加班补贴。

      第九条 夜班、星期日及节日班

      1.如企业经营活动需要,法律允许,可以由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安排夜班、星期日班及节日班。此类加班报酬每小时应为月报酬的1/167,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后为月报酬的1/163以及有关补贴。也可根据雇员的要求连同补贴以休息时间补偿。如对同一工作时间有多种补贴供选择,则应支付最高的一项补贴。

      夜班 自20点至6点 50%

      星期日班 自0点至24点 50%

      节日班 自0点至24点 100%

      如节日覆盖某一工作日,则另外支付其法定报酬。

      2.以上规定不适用于一般看守工作。

      3.根据《商店打烊法》第14条,星期日开业工作的雇员除了领取第1款规定的报酬外,也应根据《商店打烊法》第17条第3款给予其休息时间。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偏离本条款规定。对于每一个这样的星期日,可给予雇员此星期日后下一个星期内除星期六以外的其他一整个工作日的休息时间。

      第十条 工资级别、报酬计算、报酬支付

      1.有关薪金、工资级别以及报酬数额由特别的集体合同予以规定。

      2.根据雇员实际从事的工种将其列入相应工资级别。如一雇员长期同时从事多种工资级别不同的工种,则依据工作时间上居多的工种确定工资级别;如不能确定工作时间居多的工种,则将其工资列为较高的工资级别。

      3.如某一雇员替代别人从事4个星期以上,且工资级别较高的工作,则应支付其替代期间的协调报酬,数额为两工资级别之差。

      4.曾受过商业的或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培训的职员计算职业工龄时,不受其以前从事工种所在的经济部分的限制。

      2年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通过后,方能提出第一职业年中的薪金要求;3年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通过后,方能提出第二职业年中的薪金要求。

      5.在培训合同约定期限届满至结业考试通过期间支付薪金级别ⅰ或工资级别ⅱ的报酬。

      6.没有通过职业培训结业考试的职员的薪金,依据有关薪金集体合同而定。

      7.计算职业工龄时,劳动关系中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不予以考虑。如能证明因转业培训而中断了工作,则这一期间也应计算在职业工龄之内。

      8.职业培训结束后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的时间也应计入职业工龄。如女职员因分娩中断其工作则同样适用以上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9.根据集体合同产生应予提高报酬的情况时,在产生该情况的当月第一日开始提高报酬。

      10.雇员收入改变时,须交付雇员一份有关薪金或工资级别、收入构成及应扣除的各类款项的书面证明。

      11.计算每小时劳动报酬时以月报酬的1/167,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以1/163为基础。

      12.年满55周岁且在企业连续工龄为20年以上的雇员,由于年龄或健康原因引起工作能力降低,通过更正性解雇(注:雇主与雇员约定先解除,然后以一待遇较差的前提重新雇佣)被列入集体合同规定的较低的工资级别时,可在24个月内领取相当于原来工种和现在工种的薪金或工资级别差的协调数额作为报酬保险金。

      集体合同规定以外的补贴不属此协调报酬额。如雇员能申请法定养老保险规定的年老金或预支年老金,或因为丧失就业或职业能力可申请养老金,或能对造成损害(指就业或职业能力的丧失)的第三者提出要求,且此申请、要求已被满足,上述规定则不适用。如雇员因为就业能力的降低从其它地方可以领取补偿,则他有义务向雇主报告这一补偿及其变动情况。这些补偿应计入协调报酬额之中,在此种情况下雇员应首先申请其他地方的补偿。

      13.如雇员领取不同形式的报酬(固定工资、回扣、计件或类似奖金除外),则每月固定工资应至少与集体合同规定的月薪金或工资相适应。回扣不能列入月固定工资。其细则由企业协议,在无企业委员会的企业由单个劳动合同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工龄

      1.所有在同一企业从事职业和工作的年份均计为企业工龄,但工作中断2年以前的就业时间不算在内。由于雇员的原因导致无解雇期限的解雇不适用以上规定。

      2.因为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监禁、拘留而中断工作,则此期间也算为企业工龄。女雇员因分娩而须中断工作同样适用以上规定,但最长为15个月。

      第十二条 第二职业

      雇员从事其他的持续性工作须征得雇主的同意,如从事这一第二职业不影响原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支付,原雇主应予以同意。

      第十三条 休假

      1.休假在日历年中完成。

      2.休假之目的在于维持和补充雇员的劳动力。休假期间雇员不得从事与休假目的相违背的工作,否则将失去休假的权利。如因劳动关系结束不再享有休息时间,则可以对休假进行补偿。

      3.18周岁以下雇员休假期的长短依法律规定而定。

      4.另外,休假天数如下:

      年满18周岁者 30个工作日(有可能还是节假日)

      年满22周岁者 32个工作日

      年满26周岁者 34个工作日

      年满30周岁者 36个工作日

      1990年1月1日起:

      年满18周岁者 31个工作日或26个劳动日

      年满20周岁者 32个工作日或27个劳动日

      年满25周岁者 34个工作日或29个劳动日

      年满30周岁者 36个工作日或30个劳动日

      临时工的休假依据法律规定而定。

      5.决定休假长短的是日历年开始时雇员的年龄。

      6.劳动关系开始或结束的享有休假的日历年中,每满一月工作时间,雇员享有其年休假天数1/12的休假。

      如计算时休假天数不为整数,则分数部分算为一整天。

      7.如在一日历年中雇员已享受另一雇主给予的休假,则新雇主当年没有给予该雇员休假的义务。

      8.休假应尽量在4月1日至10月31日间以连续时间给出。

      9.企业委员会参与制定休假计划。如不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则在时间确定上应尽量考虑雇员的要求。

      10.由于企业或雇员个人特殊的原因不能享受当年休假,或根据第6款雇员所应享受的休假天数较少,应与下一年的休假一起享受,即可以将当年的休假天数转加到第二年的休假中去。

      11.休假期间生病时,如能提供充分证明(如医生出具的病假单),则此是不算为休假时间。

      12.如休假期间适逢发薪之日,则此报酬及有关报酬部分可根据雇员要求在休假前发放。

      休假期间发放的应发票项视同雇员没有休假。如雇员的收入通常全部或部分由变动的奖金或回扣构成,则休假期间应发放休假前12个月内每月平均的奖金或回扣数额。

      在享有休假的日历年开始前可通过企业协议,如没有企业委员会,通过单个劳动合同确定不超过3个月的较短的计量时间段。奖赏金、庆典金、年利润分红及其它特殊补助不算为劳动报酬。

      13.如雇员自己出于重要原因导致无解雇期限的解雇或违反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则他只享有法律规定的年休假或部分年休假。

      第十四条 父母假

      雇员人数超过100名以上的企业,在法定子女教育假期之后,根据以下条款批准父母假:

      1.子女出生之前在企业工龄已达4年的雇员,有权申请父母假。

      2.教育假和父母假加起来最长不得超过4年。

      3.申请父母假须在法定子女教育假结束之前3个月提出。申请中应说明父母假长短,并保证第8款的有关规定。

      4.父母假期间劳动关系中止。这一期间不存在根据劳动合同产生的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假期间计算职业工龄,但不能算为企业工龄。集体合同或企业的有关支付规定对享受父母假的雇员无效。

      5.如父母双方均在同一企业工作,则只能有一方享受父母假。

      6.父母假期间雇员不得在其它企业工作。但这一期间应优先考虑该雇员在本企业做临时工的可能性。

      7.父母假期间雇员可以参加企业举办的进修、继续培训班。

      8.雇员应在6个月的期限内,预先告知雇主在父母假结束后,是否重新恢复与之的劳动关系。如雇员欲提前结束其父母假,则适用以上同样的有关期限规定。

      9.父母假结束以后,雇员应尽量申请企业内与休假前具有同等地位的工作。

      10.如雇员违反第6款第1句,则雇主可不再履行其与雇员协议产生的义务。

      第十五条 特殊事假

      1.与如下情况有直接联系时,雇员可申请事假,此事假不计入年休假。

      a.同居配偶死亡或自己结婚 3个劳动日

      b.妻子生产、子女、父母或岳父母死亡 2个劳动日

      c.自己庆祝银婚 1个劳动日

      d.自己的子女受圣餐或坚信礼(新教) 1个劳动日

      e.子女、兄弟、姐妹结婚或不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死亡 1个劳动日

      f.家居的搬迁 2个劳动日

      g.建立自己的家庭 1个劳动日

      2.如一个日历年中以上特殊事假加起来不超过6个劳动日,则第1款a到g项所列的事假期间报酬照付。超过6天以上的特殊事假可算入休假中。

      3.在签订合同的工会的联邦、州、地区理事会或集体合同谈判委员会任职的雇员,应在工资照付的前提下,由雇主保证其参与会议的自由。

      第十六条 其他事假

      1.因生病或其他事情不能上班的雇员应立即通知雇主并说明理由。因生病不能上班者应在3日内予以证明;同时也须说明不能上班的预计时间。如雇员在这以后另外3天内仍未证明其未上班之原因,则此延误期限之举原则上可构成无解雇期限解除劳动关系的重要理由。

      雇主对其费用可以要求雇员出示官方医生证明。

      2.无工作能力不能上班者照发6个星期的报酬,但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结束期限。如果一官方医生同意治疗,法定养老保险机构准许治疗,某一疾病保险机构或康复机构提供治疗,或由照顾局提供重残者的治疗时,同样适用第1句规定。

      3.企业工龄满8年的雇员可以领取3个月的疾病金(指六周后疾病保险机构付给病人的代工资)与净工资的差额,满15年以上者可以领取6个月。

      第十七条 死亡情况下的报酬支付

      如雇员死亡留下需赡养的配偶或还有23岁以下未完成职业培训而仍需抚养的子女,则在死亡当月,且还根据非中断的企业工龄发放若干月的报酬。

      连续企业工龄满1年 1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3年 2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5年 3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10年 4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20年 5个月

      第十八条 失效条款

      1.所有基本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要求最迟须在其到期后6个月内提出。

      本失效条款不适用于基本应受到惩罚或不允许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此类权利要求适用于有关法律规定。

      2.上款所述6个月期限为最后期限。如雇主未考虑到第2条第1款的情况,则上句不适用。

      第十九条 解雇

      1.任何解雇须有书面形式。

      2.如无其他规定,职员的解雇期限为6周并至季度末。如已协商一个较短或较长的解雇期限,则其长短对双方应相同且解雇期限至少为1个月并至月底。

      工商业雇员的解雇期限如无其他规定则为2周并至月底。雇员企业工龄满5年,解雇期限为1个月至月底,满10年为2个月至月底,满20年为3个月至季度底。

      3.解雇期限期间或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结束前,应根据雇员要求给予其适当寻找工作的时间。这种情况下不能扣除报酬。

      4.劳动关系结束时,雇员可申请取得一份工作证明。该份证明应说明雇员从事工作的性质和期限,并可根据雇员要求说明其工作表现和成绩。

      5.雇员可申请要求一与第4款所述事项相适应的中途工作证明。

      第二十条 解除性合同

      解除性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拟定。任何一方可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最后条款

      1.此集体合同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同时失效。

      3.此集体合同可以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遵守3个月的解雇期限的条件下首次解除。如到此时仍未解除,则以后的解雇期限为3个月并至季度底。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4.现有的对雇员有利的、超出本集体合同范围之外的协议不受本集体合同的影响。

      5.每名雇员应获得一份本集体合同或以其他有效方式(如张贴)使其了解本集体合同。

      6.本集体合同在解除后至新的合同签订前仍然有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 篇2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为年。其中试用期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个月。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愿意接受并完成下列生产(工作)任务:

      在________岗位,为________工种。

      乙方在生产(工作)上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___.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____,并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____,保健食品费____元。

      第四条 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________。 乙方在合同期内须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

      1.乙方每月工作____天,每天实行____小时工作制。如双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按加点给予报酬,加点费为每小时____元。

      2.合同期内,职工工资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的数量,支付时间和方式等)按下列约定办理: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住院治疗,以及死亡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约定如下:

      1)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的,甲方应给予____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尚未治愈的再延长____个月。

      2)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由甲方负担____%,乙方负担____%,病假工资为____元。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乙方相当于本人实得工资3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4)乙方非因工负伤、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负担丧葬费____元,抚恤费____元。

      2.乙方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约定如下:

      1)医疗期为____个月(年),期满未治愈的延长____个月。

      2)乙方的医疗费全部由甲方负担。病假工资为全薪。

      3)因工负伤致残的,甲方应________。

      4)因工死亡的,甲方应付给丧葬费____元,直系亲属抚恤费____元,其他费用____元。

      3.在合同期内,乙方符合条件的,享受探亲假____天;婚假____天,丧假____天,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文件执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第(2)项规定和第4款规定的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实得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实得工资1个月的金额。生活补助费、失业补偿费最高均不超过12个月乙方实得工资。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情况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事项,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甲方破产或歇业的。

      3.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

      4.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5.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对方。由于本条第2款第(3)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7.合同期满后应即终止执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条件下,双方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不终止执行,又不履行续订合同手续,则本合同视为续订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住房问题。

      2.甲方应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3.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富余职工时,以及________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在乙方休假期间,以及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________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在不变更合同的条件下,安排乙方从事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内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抢修或救灾;

      2)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期限为____个月;

      3)合同期内发生不超过____个月的短期停工。

      7.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支付违约金____元,赔偿金____元至____元。

      第十条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____(盖章) 乙方: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____(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关:____(盖章) 鉴证人:____(鉴章)

      合同鉴证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 篇3

      本合同由 ( 以下简称工会 )代表企业全体职工与 ( 以下简称企业 ) 签订。( 年 月 日第 届 次职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加强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集体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双方的代表依法产生,协商双方具有平等地位,协商活动依法组织进行。

      第三条 本合同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对企业和工会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要求实际履行。

      第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企业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会法》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六条 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教育和帮助职工服从合理的生产调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安全卫生规程,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七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工会有权帮助和指导职工签定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按规定可以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企业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确定一段时间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需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企业或职工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书面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或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裁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二)提出裁员方案;

      (三)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四)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五)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合同纠纷,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该委员会主任职务。

      第十六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和条件,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职工组织有计划的培训。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八条 企业安排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由企业负担培训经费,并于培训前对职工培训后回企业服务的最低年限和未达此年限的赔偿责任等问题,与受训职工协商签约。

      第十九条 职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工会有权就职业培训有关问题与企业协商。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 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特殊工种和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按第二十六条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 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于每年初根据本企业上一年经济效益、同行业同类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市场劳动力供求状况、居民生活物价指数等因素,召开会议,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量内,协商决定企业年工资水平以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在岗职工工资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岗职工生活费由企业自主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失业金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由企业和工会双方协商确定。(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企业工资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职工代表大会作调整工资方案说明;

      (二)企业提出调整工资的方案;

      (三)将调整工资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调整工资方案经审议通过后,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

      (一)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每月 日为发薪日;

      (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耐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4、婚、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100%;

      5、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100%;

      6、病假、事假、旷工的工资支付,按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7、医疗期的工资支付: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法为全体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其直系供养亲属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 因工伤残的职工,按照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待遇。

      第七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一条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强职工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的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积极搞好在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每季对车间、班组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

      第三十六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八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

      第三十八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应男女平等。

      第三十九条 对女职工每两年 ( 或每一年 ) 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普查所需经费由行政方出资。

      第四十条 女职工在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应发给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怀孕流产,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四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分娩时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后,婴儿一周岁以前,其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女职工生育后,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由单位发给基本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二条 按月发放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和女职工卫生用品,经费由行政方解决。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外出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应考虑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规定,制定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遵守劳动纪律、完成任务好的职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具体办法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可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依法追究赔偿责任、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按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规定制度》执行。

      第十章 本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前30日,企业和工会协商签定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十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根据人数对等原则,联合成立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小组。每年6月和12月对本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双方签约代表,企业和工会双方应在7日内进行研究,并就本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协商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变更本合同的条件、理由和条件。

      (二)双方在7日内组织协商,达成一致后,就变更本合同有关问题形成书面协议。

      (三)将书面协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自审议通过之日起7日内,将协议书面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登记、备案。

      (五)将经审查确认后生效的集体合同,在7日内公布实施。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况,企业和工会双方应主动协商变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按本合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下列情形,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撤消的;

      (二)工会被依法解散的;

      (三)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法院判决,本合同必须解除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有关责任。

      (一)企业违反本合同规定,应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及其他有关责任。

      (二)工会违反本合同给企业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可按工会章程承担责任,应纠正违约行为,组织和教育职工,挽回损失和影响。

      (三)对违约直接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第五十五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章 本合同争议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因本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和不履行后果等问题发生争议,企业和工会双方应在7日内,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有关争议问题,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

      第五十七条 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在本合同范围内,涉及单个职工权益被侵犯的,工会可代表职工个人参加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五十九条 在解决本合同纠纷之协商、仲裁、诉讼期间,企业和工会双方均不得采取怠工、罢工、停产、闭厂等过激行动。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未明文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原则,由企业和工会协商解决。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条件标准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协商一方或双方首席代表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由企业和工会负责解释。解释有歧义的,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审查登记的劳动行政部门存档一份,上级工会备案一份。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双方签章后,自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企业 (盖章) 企业工会(盖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主席)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 篇4

      甲方(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 乙方(工会或职工代表):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职工人数:_____________ 人

      协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

      协商代表(姓名及职务): _____________协商代表(姓名及职务):_____________

      协商代表人数:_____________ 人 协商代表人数: _____________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甲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国家和我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及其他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甲乙双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实行______________工资制度,职工工资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成。

      第五条 甲方每月_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当月/上月职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甲方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职工工资。

      第六条 甲方支付给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_____元/月,且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 ________岗位(工种)实行计件工资分配形式,协议期内计件单价为 ,计件定额为 )。

      第七条 甲乙双方综合参考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以及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本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或减)_______%;

      (二)今后如企业上年度净利润超____万(或增长超____%),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____%;如企业上年度净利润____万____万(或增____%____%),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____%;如企业上年度净利润不____万(或增幅低____%),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如企业上年度严重亏损超____万,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____%。

      第八条 职工在试用期的工资按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__%(或者按职工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__%),且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工资____元/月(或者按职工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__%),且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乙方和职工协商,并根据《劳动法》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 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下:

      (一)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日,每周休息_____日;

      (二)劳动定额:_____________;

      (三)根据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的 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二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以及其他假期: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三条 甲方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列明,不得隐瞒和欺骗。

      第十四条 职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 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并于每年6-10月按相关规定对高温作业的职工发放高温津贴。

      第五章 保险和福利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省和当地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甲方根据经济效益情况, 为职工参加的'其他补充保险包括: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甲方提供给职工的住房、交通、通讯、餐饮、休假、休闲设施等福利包括: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甲方积极支持工会开展的各项活动,逐步改善优化职工活动场所和工作环境,双方共同发展企业文化,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六章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十九条 甲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内的工作,并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二十条 甲方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内的工作。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甲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甲方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甲方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第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依法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严格执行国家《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七章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章 期限、履行、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十四条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履行协商职责,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时止。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甲方破产、停产、解散,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需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乙方或者甲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七日内由甲方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本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另一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