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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印花税(热门4篇)

    发表时间:2025-02-18 15:34:19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在各类事务中变得越来越重要,成为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合同种类繁多,目的各异。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企业间借款合同的印花税信息,供大家参考,欢迎阅读。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印花税 篇1

      按照规定,借款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有网友咨询了以下几个问题:

      1、银行给予企业以信用额度的合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2、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贴现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3、企业与企业之间签署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4、银行与企业之间签署的银行汇票承兑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5、信贷额度协议展期,及借款展期,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1)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的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必缴纳印花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它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

      “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须缴税?”近日,某企业的财务人员打电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对此,税务人员解释如下: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印花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因此,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而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虽然概念适用上也遵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国务院令[1988]11号文的规定,其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55号)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区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银行金融企业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可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从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中的界定,也就是说对贷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由此可知,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缴纳印花税。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对经济活动的实质课税与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应正确予以理解与运用,国家对贷款业务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规定,但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款业务,就营业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作出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

      综上所述,从税收层面上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是一种狭义上的借款合同,而并非经济合同法所界定的广义上的借款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两者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却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印花税 篇2

      借款合同印花税的问题

      按照规定,借款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有网友咨询了以下几个问题:

      1、银行给予企业以信用额度的合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2、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贴现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3、企业与企业之间签署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4、银行与企业之间签署的银行汇票承兑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5、信贷额度协议展期,及借款展期,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答:

      (1)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的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必缴纳印花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它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

      借款合同印花税常用知识

      问:公司给公司借款,借款印花税怎么算,是根据借款合同还是根据具体的发生额,借款合同是一年期的,但发生的时候可能借了还,还了又借,每次发生的金额也不一定相同,这样一年根据发生额累加的金额就超出借款合同上的'金额,请问一下公司应怎么算印花税?

      答:关键是合同怎么签订的,如果是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是企业与银行,企业与企业之间较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的规定,借款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贴花。

      如果不是周转性合同,那么按合同上面记载的借款金额贴花。

      印花税同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⑴征收面广,税源广泛。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频繁,书立、领受和使用凭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而对书立、领受的凭证征税,其税源广泛。

      ⑵征收简便,费用低廉。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自行计税、自行纳花、贴花、销花的办法,税务机关只负责检查等工作。因此,征收比较简便而且征收费用少。

      ⑶不退税、不抵用。对企业溢贴或多缴的税款,不予退税,而且也不许抵用。

      ⑷轻税重罚。印花税税负轻,最高税率为1‰,最低税率为0.5‰,但对于未贴、少贴或揭下重用印花税票者,可处以重罚。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不同纳税对象,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帐簿人,立据人,领受人。

      (一)各类合同的纳税义务人是立合同人。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如果一份合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的,签订的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

      (二)营业帐簿的纳税义务人是立帐簿人。立帐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帐簿的单位和个人。

      (三)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义务人是立据人。所谓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该项凭证是由两方或 两方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书立的,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

      (四)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义务人是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印花税 篇3

      借款人:_____

      贷款人:_____

      一、贷款金额:_____万元人民币。

      二、贷款期限:_____个月。乙方有权根据履行情况和甲方经营情况决定期限,贷款期满之前_____个月内确定。贷款起始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由甲方自主安排。

      四、贷款偿还: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前_____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

      五、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

      1、到期为还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六、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_____(盖章)贷款人:_____(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印花税 篇4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上述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期限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 9000万 元(大写:九千万元整,已交付)。本合同借款期限为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借款用途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 。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 。

      第三条 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据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利率确定。为 。

      2.本合同借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息,以如下第 种方式结息。

      (1)由甲方于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2)按年结息,结息日为 。

      3.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的本息汇入该账号。开户行:开户名:账 号:

      4.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四条 借款展期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五条 的担保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 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 的担保合同。

      第六条 甲方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七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 ,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6.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7.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或者作为本合同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8.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汇总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3.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 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 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公证事宜任何一方提出公证本合同内容的,另外一方应当同意,公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以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